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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06年10月3日,郭某以自有房产一处在某典当公司典当金额10万元,期限自2006年10月3日至11月3日。合同到期后,郭某一直未赎当。2007年6月13日该典当公司与某拍卖行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典当公司将上述抵押的房产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2007年4月8日,王某通过竞拍,以22.05万元竞得该房产。但此后,王某却一直未取得该房产及有关产权的过户手续,于是他在2007年11月10日将拍卖行及典当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拍卖行和典当行履行交付义务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争议焦点
典当行认为,王某是通过拍卖的形式竞得该处房产的,应当由拍卖行负责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而拍卖行却认为,拍卖的标的是典当行将未续当、赎当的房产委托拍卖行来拍卖的,如果典当行对于该死当的处理程序是合法的,那么典当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专家建议
法院认为,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即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本案原告虽然通过拍卖形式竞买了房屋,但是应当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被告拍卖行作为中介机构,理应按照约定移交标的物,而未移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典当公司在第三人未续当、赎当的情况下,通过合法的拍卖程序依法处置了第三人典当抵押的房产,其应当向原告王某交付拍卖的房产并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过户变更手续,但至今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亦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典当行3日内将房产交于王某,并协助办好手续,拍卖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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